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搭建新平台。近日,上海市公布了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大众创业、创业15条措施》,进一步规范了高值创新和脱岗创业、兼职创新和现场创业、临时合作、引进创业人才四种形式。这将鼓励更多科研人员在机构和企业之间流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熟悉最近公共部门改革的朋友会知道,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不再需要偷偷“做副业”来“赚外快”。事实上,早在10年前,上海就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鼓励科研人员的立场文件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人员互动兼职、辞职创业。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提出“放开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学校与企业之间科研人员流动的政策障碍”,并明确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在企业内部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从事合作或者共同“兼职、兼职”。你现在正在工作,离职后创业等等。也就是说,它寻求动员来自pu的科研人员公共机构从国家到地方,积极参与群众性的创业创新活动。一个人可以是科学家,也可以是企业家。这种“旋转门”机制已在国际上流行多年。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部分科研人员集中在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一样,面临身份限制、调动壁垒等问题。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旋转门”从来都运转不顺畅。接下来的问题是,科研机构积累了很多科技成果、优秀的东西,但是这些没有转化,已经过时了。另一方面,一线产业创新能力不足,产业水平难以提升。显然无法适应新一波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因此,工作人员通过机构改革打破壁垒、加速流动性的时机无疑是及时的。有人可能会想,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是否有“铁碗”,可以“赚外快”?这不是双赢吗?这是一件好事吗?我不能这么说。首先,职业培训不是“铁碗”。日本自2009年起在公共机构全面推行雇佣制度,商业机构的员工也需要签订雇佣合同。只有不满1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才能直接办理退休手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从一个人加入企业到退休,事业单位不再有“铁盆”。 “额外的钱”不是你想要就能得到的。根据规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和转化活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不能脱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人事管理制度框架。新政策强调,事业单位不得扩大留职员工创业政策的实施范围,坚决防止违规设立创新岗位和违规给不合格人员“无偿福利”,造成“空工资”新问题,加强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的监管。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系统的“钢琴弹得好”这个概念是可以避免的。近十年来,在上海的放权放管中,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精神突飞猛进,但也面临着如何处理好打工与打工的关系、合理配置劳动报酬、保护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权益等新问题。 《大众创业十五条》对大众创业提供了更大的规范和指导。具体来说,大家应该明白,科技创新不是独立的技术突破,而是稳定的资源供给、充满活力的市场和资本环境、开放的合作网络等一系列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个坚持单一身份、单一立场的人,对一切创造负责。通过确保科研人员的自由流动并给予他们更多的选择,我们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接受挑战,创新并取得真正的实质性进步。一位科研机构的管理人员告诉我,改革将倒逼机构完善人才梯队建设,“用一代、节约一代、发展一代”。而且,科研人员在市场打拼后,综合能力会得到升华,必然会给单位带来更多的收益和更大的利润。坦率地说,一项新政策的有效性,应该取决于政策执行目标的敏感性以及是否能够引发更高的价格。 “大众创业15条措施”刚刚实施,尚未生效。原标题:《上官评》|为什么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做“副业”、“副业”?本文作者:简公博 题图来源:上官 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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